四川:允许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4月1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 建设, 运营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 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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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信息:
📰来源: 石油和化工园区
📆 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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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4月1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 建设, 运营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 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
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油加氢合建站, 加气加氢合建站, 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 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外, 其它加油加气等仍从其原有规定.
加氢站的新建, 改建, 扩建以及现有加油(气)站内改(扩)建加氢设施, 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 已经纳入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高速服务区和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新建, 改建, 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四川省一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报批. 加氢站的工程建设, 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标准和规范.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使用.
在符合相关规划, 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 允许在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000 kg/d, 储氢容器总质 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工矿场区, 物流园区, 露天停车场, 港口码头, 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区域, 依法依规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仅限于对企业自有车辆, 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 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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