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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现行有效,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文件指出,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 列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石化化工行业这些类项目列入目录: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 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 干熄焦, 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 高质高效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作出优化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 列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 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 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县(市, 区)生态环境分局(含国家级及省级园区对应管理机构, 下同)环评审批实际承接能力, 科学合理确定其审批项目范围, 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 区)生态环境分局, 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 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 本通知发布前, 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由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本通知发布后,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 规模, 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由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批权限, 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本通知印发前, 我省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后,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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